看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娃儿看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有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限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有看望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父或母看望娃儿,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对看望的方式、时间安排通常由爸妈在离婚时协议。为娃儿的健康成长,两方在离婚时应对娃儿的看望问题进行商量,对看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限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诉讼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如果法院作出的奏效的离婚的裁判中未牵涉看望权,当事人就看望权问题单独提诉讼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8-08-14 02:52: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