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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您好!根据《》第条,合伙人由于承受无限连带职责,清偿数额超出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限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第条,合伙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商定解决;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商量决定;商量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给钱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给钱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受全部亏损。因此,普通合伙人并不是以其家庭全部财产对合伙公司承受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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