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订立了一份购糖合同且收到了B二百多万的货款,同时A与他人也订立有多份购糖合同,后由于A没能拿到足够的糖,便只能将手中不多的糖分给了多位买家,也因此没能按合同提供足够的糖给B。后A在尚欠B一百多万货款的糖无供货的情况下,四处躲避,并找各种借口拖延,请问A的这种做法可否构成诈骗?答复:你好,我国刑法上的诈骗,是指以犯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其基本构造为:做法人以犯法所有为目的事实欺诈做法——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罚财产——做法人获到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的损失。该罪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即明知自己的做法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产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产生,同时还具有犯法占用为目的。因此,主要看A的主观方面是不是想以自己的做法使他人有错误的认识并在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罚财产以达到自己违法占有该财产的有意,如并不存在该有意而是由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导致违约的,并不能认为是构成诈骗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2018-03-10 22:35: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