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职责,按犯错程度担责rnrn第四十九条rn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rnrn解读:根据《道交法》第76条的限定,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惹起的侵权职责,也应适用犯错原则。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做法并无犯错时,应由机动车的事实上使用人承受侵权职责。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有意掩瞒机动车存在意外隐患等犯错时,对侵权结果的产生,该机动车的所有人事实上上存在肯定犯错,因此此条限定其应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2018-06-26 13: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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