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限定: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解决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解决婚姻登记;当事人隶属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解决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解决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组织出具的证明手续解决婚姻登记。
因此,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用有效临时身份证解决离婚登记;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解决离婚登记。
2018-02-03 04:56: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