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限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违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是一种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相同,应当以做法人可否事实上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准则。对于做法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做法,但公共财物尚未事实上转移,或者尚未被做法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做法人控制公共财物后,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因此,甲实施了贪污做法,但未事实上控制沥青货款,其做法应该构成贪污罪未遂。
2018-01-05 10:48: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