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允予以赔偿:
(一)土地赔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量;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量,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量;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量;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量;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量;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乡下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量。
2017-12-20 03:13: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