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出台征用,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

西藏 - 拉萨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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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守护者

地区:西藏 - 拉萨

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允予以赔偿
  (一)土地赔偿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量;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量,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量;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量;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量;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量;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乡下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量。

2017-12-20 03:1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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