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技术判定的专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回避?

湖南 - 衡阳 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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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法务团

地区:湖南 - 衡阳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意外处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专家判定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能够以表面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意外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意外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意外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定的。

2017-12-12 10:5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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