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意外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商量不成,受害人可持意外认定书以及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等其他证据向法院诉讼,要求另一方(包括另一方是机动车时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费等。如果经伤残等级判定构成残疾,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领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各项赔偿的准则,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的数额、住院时间的长短、受害人的年纪、职业、月收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有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数、被扶养人的年纪等等),各地准则也不愿意定,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限定进行计量。
2017-10-26 17:16: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