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准则如下:
一、丧葬费待遇准则
参加城镇公司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准则
(一)离退休(离任)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准则,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纪的任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事实上交费月数计量)的平均交费薪水基数为准则,按交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量)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限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限定
(一)公司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二)公司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能够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2017-10-11 23:22: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