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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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结婚期间女方是否有居住权

黑龙江 - 鸡西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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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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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法律分析:


有。


1、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和彼此之间的扶助义务,结婚期间女方可以和男方共同居住在男方的房产里,但这并不是标准的居住权,没有经过书面形式的约定。


2、当事人的居住权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设立是登记生效设立,如果双方签订了居住权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没有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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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15: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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