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除离婚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湖南 - 长沙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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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长沙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在具体案件实践中,由于不理解离婚案件代理权的特殊性,出现了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的离婚调解和判决,或者当事人缺席法庭无法判决,到处寻找当事人询问其关于离婚意见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现实生活当中,离婚诉讼类型的案件如果是涉及到大额财产分割,可能当事人还是愿意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处理,毕竟具有专业的知识,可以切身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律师代理的话需要收费。

2021-08-18 16: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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