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别人的名字算诈骗吗

河北 - 石家庄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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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法务

地区:河北 - 石家庄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不使用本人名字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1-07-28 14:3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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