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辽宁 - 鞍山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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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法务

地区:辽宁 - 鞍山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经)复〔1990〕10号《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人民法院受理的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2)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2021-07-22 13:3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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