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新疆 - 和田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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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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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冻结股权,遵循登记及公示生效原则,即行使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2021-07-06 09:3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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