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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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种类,只要其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不存在疑点的,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在庭审时,录音证据的提供方应当向法庭提交完整的录音资料及其原始载体,以供对方当事人质证和法庭审查核实。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予以鉴定,或者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1-06-29 10:2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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