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开庭后,在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让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不会因证据是后来补充的,就不对证据进行认定,只要证据是有关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补充证据进行认定,确定证据是否是合法真实的。
2021-06-25 03: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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