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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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转租后,原承租人又悄悄把租金转回来了,该怎么办

陕西 - 安康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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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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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例显示,承租人将房屋交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字在工商所登记为个体经营,当出租人怀疑对方有非法转租行为时,承租人与第三人又到工商所悄悄地将个体经营登记变更为原承租人。对此,出租人可到工商部门调取承租人曾经交给他人使用的证据,以此来确认承租人有转租行为。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对方已经改正了就不应当追究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只要承租人有将房屋交给他人使用而又没有合法理由,出租人就有权收回房屋。否则,就违背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必然会侵害出租人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再者,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也就是说认定的标准是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几种行为,并没有规定要看现在这几种行为是否在继续,也就是说,只看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几种行为而不看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哪怕行为已经停止,但在承租期内只要有过法律规定的几种行为,出租人就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2021-06-22 11: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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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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