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以上规定,你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第三人支付剩余的2万元,或者你与李某商量一下,如果李某同意剩下的2万元从该汽车变价中优先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对汽车进行查封、扣押,否则不能控制第三人名下的财产。
2021-06-13 17:53: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