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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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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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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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您好,洗钱罪必须有法定的上游犯罪才能构成洗钱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没有上游犯罪的要求。洗钱罪是特别条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条款。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修改了洗钱罪条款的同时,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弥补了刑法第191条沈钱罪条款涵益砸过窄的固有缺漏。对于未构成第191条洗钱罪的其他洗钱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后来的修正案增加了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除了六种上游犯罪发生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只能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他们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也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有特殊规定,这里的法条竞合不按照特别优先于一般,而是从一重处罚。

2021-06-10 19:0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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