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不签字,这是对方的权利,本方无权强行要求对方签字,没有这个必要,更无需焦虑,如果各方实在无法协调的,那就等待对方至,通过诉讼来解决。诉讼解决是比较好的办法,对方的任何一个要求,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一、本方承担事故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由本方全部承担。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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