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费是如何计算的?

河北 - 张家口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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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务

地区:河北 - 张家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撤诉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费应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即原告)承担,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021-05-30 13:2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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