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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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安徽 - 安庆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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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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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请参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要么是前期物业管理,那就是开发商选聘;后期物业管理,就是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签订合同,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共同商定和组织签订就行了,签订物业服务企业都要去房管局备案的,所以不会出什么问题,就算出问题,房管局也会协助处理的)

2021-05-19 21:5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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