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山东 - 东营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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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侵权调解法务

地区:山东 - 东营

(1)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手段不同;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

(2)本罪与代替考试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三是行为动机不同。

(3)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对于为了实施本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4)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1-05-12 18:2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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