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上述规定的前提是,购买产权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的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房屋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1-05-12 14:57:07 回复想获取更多土地房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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