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属于什么伤害类型

四川 - 遂宁 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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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法务团

地区:四川 - 遂宁

高空坠物属于民事侵权性质。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在高空坠物发生之后对路人或者特定的人员有伤害的情形,而涉及到赔偿的可能就需要进入诉讼,此时才会运用到相关的规定来帮助受害人得到最适宜的赔偿,有关于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问题。

2021-05-10 12:5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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