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的修改有哪些

湖南 - 张家界 公司设立
1位律师回复

刑事法律服务

地区:湖南 - 张家界

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1)将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将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4)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2、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

(2)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2021-04-12 12:30:28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张家界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徐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