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丙公司不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丙不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项也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丙公司不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丙不构成侵权。
2021-03-27 14:27:31 回复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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