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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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适用条件: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除了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债务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3.适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

(1) 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不能再请求继续行,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有哪些的相关解释。《民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满足了事实上的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相关的债务过高,未在合理的期限请求履行的话,则不能向违约方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021-03-24 21:3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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