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能够找到明确依据。
2.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合同义务的免除是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违约方不能
4.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此,我们认为,如果不赋予违约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规定就毫无意义。在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如果守约方不诉至法院,则争议的合同履行将遥遥无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将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无论在签订什么类型合同,务必认真审阅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有无清楚明确出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无论是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认真审阅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明确合同里面设立的违约责任,有不明白地方或者是模糊不清的地方,要弄清楚后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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