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幼儿园里面读大班,今天老师打电话来跟我说,他被其他的小朋友给抓伤了,那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担当责任的?该如何处理呢?

辽宁 - 沈阳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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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务团

地区:辽宁 - 沈阳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1-03-08 06:1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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