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有跟我说过这个房子不能办房产证,如果现在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安徽 - 亳州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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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 亳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21-02-19 09: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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