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j甲以其本人名义向某商银行怀化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1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间共透支本金20000元。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截止至共欠银行本息91433元。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河北 - 张家口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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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 张家口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综上,不及时归还,属于恶意透支,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2021-02-07 23:4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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