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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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安徽 - 阜阳 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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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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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接受了他人保管物品请求的公民、单位来说,在保管期间,不得故意实施可能会导致被保管物可能会受损的行为,否则若是损失的数额巨大,不管签署的是无偿、还是有偿合同,保管人一般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1-02-01 11:4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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