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行使方式

西藏 - 拉萨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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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拉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 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综上所述,关于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规定,离婚一方应当履行好身为人父或者人母的职责,不因离婚二破坏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应当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尽量别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探视,这样对自己和孩子之间都有负面的影响。

2021-01-06 19:0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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