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由谁承担装修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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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法务

地区:福建 - 三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对装修物的处理内容,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违约方要求未违约方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不能支持的。如果出租房同意利用承租人装修物的,出租房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租赁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想要解除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不能任由一方当事人随意的解除租赁合同,否则的话就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解除事由,大家可以参考上文进行了解。

2020-12-31 09: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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