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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法务团
地区:广西 - 钦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层出不穷。
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依据协议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拆迁人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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