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移送管辖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案件前进行的,并且在一审时移送,所以再审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移送管辖的裁定的。
在法律依据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但反对者认为,“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被删除,并不意味着管辖权异议裁定本身不能被再审,该类生效裁定也可能存在诸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审事由。从笔者经历与了解的修法过程看,上述理解难言符合立法本意。因此,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
就管辖制度的功能和目的而言,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从来不是其制度设计考量的重要因素。管辖是对一审案件的数量分配,包括横向分配(地域管辖)和纵向分配(级别管辖)以及特殊分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等)。对国内民事诉讼而言,确定管辖的最重要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无疑也损害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但减少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仰仗管辖权异议制度。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地方保护主义总有可能发挥作用——或利于原告,或有利于被告;对于不在同一省级区域的双方当事人,除非最高法院一审(这不现实),即使调整级别管辖作用也有限。所以,从管辖异议制度上寻找根治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药方,无疑是缘木求鱼。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化,只能通过更高层面的司法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就司法实践而言,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再审的最大弊端在于严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降低司法效率,甚至成为被告方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尽管从法律效力讲,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能阻止一审实体审理的推进,但如果当事人在实体一审中提出其还在就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的话,为避免诉讼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往往会中止实体审理;如果对管辖权异议已经裁定再审,实体审理当然更不能再继续了。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提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再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不产生诉讼行为效力,法院无需就此异议作出专门的裁定。但管辖权作为法定的诉讼要件,其合法性问题也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之一。所以,《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诉讼阶段。《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依然要依职权审查,但限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形。在再审审理中,一般不再审查管辖问题,除非实体判决也严重错误,需要一并纠正。
2020-12-10 22:16:51 回复
移送管辖的裁定不能再审撤销,分为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者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移送管辖后,是不可以再提出管辖异议的,对于移送管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该管辖权已经由司法机关进行了…...
不合法。依职权移送管辖属于主动移送关系,也就是说办案的法院在经过审核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因此讲案件…...
移送管辖一次后再移送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移送管辖只能够适用一次,不能够按照…...
再审案件不可以进行移送管辖,因为再审的案件一般是由做出一身或者是二审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是…...
受移交的法院一般不能再次移交案件,需要得到上级批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管辖是当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
移送管辖以后能够撤诉。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对于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移送给其它法院。只要在法院审理判…...
先结案再移送管辖是不合法的,必须先移送管辖到管辖法院进行结案。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
管辖权异议是可以再次移送的,但需要由司法机关对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再…...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否能够提起两次,一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有时候法院会同意进行提出两次。有时候…...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