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 - 遂宁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德阳专业法务

地区:四川 - 遂宁

第1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民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起诉或者上诉,但一旦形成终审决议,就必须服从和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定结果,如果拒不执行的,就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未造成犯罪标准,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处理。

2020-12-03 00:49:1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遂宁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