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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答疑法务
地区:湖南 - 娄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正常一周左右逮捕证就会下达。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调查,检察院接到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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