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的一处地方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那么现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了呢?事故发生承担的人员产生哪些后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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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18时许,中山市古镇镇龙鳞沙耕区某处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镇两级马上成立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救治伤者。据初步调查,事故因收废旧物品人员私自处理废弃油罐引发,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020-11-18 20: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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