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自从是结婚后,一直是带着新娶的妻子来看望孩子,已经是给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女方不希望男方来看望孩子,男方依旧来看望孩子,女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要求男方中止探望的权利

贵州 - 贵阳 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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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诉讼咨询

地区:贵州 - 贵阳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020-11-15 09:0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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