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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务
地区:四川 - 遂宁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因拒付租金而对租赁合同解除诉讼时效为一年;但如果是因其它租赁的事宜而引起的合同纠纷这种情形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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