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而在政策变化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按最新政策申报纳税,以免产生纳税风险,影响纳税信用。
2020-11-03 17:22: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