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9日,陈某在网络上申请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至2015年6月25日,共恶意透支10739.6元,并产生利息2258.34元,滞纳金4374.5元。陈某是否涉嫌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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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0-10-30 00: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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