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诉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 - 济宁 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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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务团

地区:山东 - 济宁

(1)仅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有关被告人审理的管辖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被告人的管辖法院来进行审判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在法律适用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违法的情况。


2020-10-29 16:1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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