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人员需要租赁财产,毕竟很多的事物是不需要拥有所有权的,仅仅是暂时性的拥有物品的使用权利就可以了,所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从而借用物品,双方都能够获得自己想要的,这也是一种互利共惠的好方式。
2020-10-29 08:48:20 回复想获取更多土地房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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