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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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墙体施工完成后,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验收后十五日内,按下列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填充墙全部使用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还;全部使用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的,返还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在返还应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内,按照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及其现行的预算定额计算,减少返还金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百分之八十的不予返还。
(二) 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相应比例予以返还;使用比例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不予返还。

2020-10-11 21:0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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