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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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监督指导。

2020-10-10 06: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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