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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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委托鉴定时依据工程交接记录向鉴定人明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没有交接记录或依据交接记录不足以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2020-10-10 02:0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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